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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年03月29日 信息来源:水利部官网 作者: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 点击: 字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入河排污口是污染物进入河湖的最后关口。近年来,各流域和省区开展了大量监督管理工作,但从2016年度水资源管理专项监督检查情况看,部分省区依然存在现状情况不明、监管权责不清、设置布局不合理、监测能力和监管手段不足等问题,“不愿管、不敢管、管不了”的思想较为严重,已成为当前水资源保护和水生态文明建设的一块短板。为进一步加强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国河流水质持续改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是《水法》《水污染防治法》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是《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国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明确的重要任务,是控制入河湖污染物总量、改善河湖水质、保障水安全的关键环节。各流域和省区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依法履职,强化基础,严格监管,加大投入,用两年左右时间补上这块短板,建立起权责明确、制度健全、规划齐备、监控到位的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和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入河排污口管理协作机制,做到入河排污口设置有审批、整治依规划,排污状况有监控、排污总量不超标,实现改善河湖水质、推进绿色发展的总体目标。其中,2017年年底前,要建立健全辖区内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办法或政策;规模以上(指日排放废污水量300吨或年排放量10万吨,下同)入河排污口信息全部录入国家水资源管理系统,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监测覆盖率不低于60%;2018年年底前,出台流域入河排污口设置布局规划或指导意见,完成所有入河排污口信息的系统录入,基本实现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监测的全覆盖。
        二、明确权责,健全制度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监督管理、权责统一,分级管理”的原则,逐级明晰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权限。原则上流域直管河段及对流域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其余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含有省界断面水功能区内入河排污口设置应充分征求流域机构意见。要根据《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要求,进一步健全入河排污口管理制度或办法,完善入河排污口设置或变更、检查核查、监测、通报、处罚、台帐等全过程管理要求。流域机构或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情况和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及时向所辖人民政府提出对入河排污量实行限排或整治入河排污口的建议。要定期组织开展入河排污口动态核查,建立入河排污口国家督查、流域核查、省级巡查和地市检查机制,及时掌握变化情况。
        三、严格审批,优化布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要充分考虑或遵守以下重要内容要求:
        一是流域或水系的宏观布局及规划要求。流域机构应组织省区编制流域入河排污口设置布局规划或指导意见,划定禁设排污区、严格限设排污区和一般限设排污区,加强宏观指导。长江流域有关省区要加快落实《长江经济带沿江取水口、排污口和应急水源布局规划》,按规划严格设置审批。
        二是经批准的主体功能区和水功能区划要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设置入河排污口,保护区、保留区、省界缓冲区和开发利用区中的饮用水源区严格限制设置排污口。
        三是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特别是《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相关规划要求。
        四是防洪安全和水工程安全要求,禁止新设暗管排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流域规划或指导意见,细化管理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和实施辖区内入河排污口优化布局和整治方案,统筹取水口、入河排污口,明确禁止和限制设置入河排污口的范围,报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要把入河排污口的整治和规范化建设作为中小河流治理、水系综合整治以及黑臭水体治理等工程建设的重要内容,系统设计,一并实施和验收。
        四、登记建档,强化监控请各流域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尽快组织对辖区内入河排污口开展一次全面复核,经过核实的入河排污口应查明所在河流及位置、排污规模和主要污染物、是否经过同意设置或登记、设置主体等信息,并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录入国家水资源管理系统,建立台账并定期更新。各流域机构应制定出台辖区内入河排污口重点监管名录,并结合实际提出重点监管的要求。
        加强对入河排污口的日常监测和监督性监测。各流域机构要按年度组织流域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入河排污口监测计划,科学指导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工作。鼓励利用先进科技手段监控和排查入河排污口,鼓励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入河排污口的监测和巡查,尽快提高入河排污口监测的频次和覆盖程度。
        五、协同联动,严格监管加强入河排污口与取水许可管理、水资源论证、河道内建设项目管理及防洪等工作的联动和信息共享,确保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不影响供水安全、防洪安全和工程安全。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查意见应作为水资源论证结论和取水许可审批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加强流域与省区入河排污口监管信息共享;加强与环保、住建等部门的协商合作,建立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与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管理要求的联动与信息共享机制,形成部门合力。
        严格实施对入河排污口的监管,对未按审批要求排污的或者未经批准私自设置的入河排污口,要做好记录和取证,依法处罚和采取强制措施,并及时通报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结合入河排污口复核和监督管理工作,对辖区内因历史原因存在的或不合理设置的入河排污口登记造册,逐一组织进行评估并提出分类处置措施,对现状水质达标、入河排污口设置基本符合监管要求的,可予补办手续;对不符合监管要求的,要结合相关考核工作,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提出整治的意见或建议,并督促整改落实。
        请各流域机构和省区抓紧制定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工作方案,明确路线图、时间表,细化工作内容,建立任务清单,并纳入河长制落实任务。

                                                                                                                                                 水利部
                                                                                                                                          2017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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