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保局有效推进“长江经济带沿江取水口、排污口和应急水源布局规划”实施
2017年,按照水利部印发的《长江经济带沿江取水口、排污口和应急水源布局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和长江委部署,水保局积极、有效推进《规划》实施,取得显著成效。
《规划》由长江委会同太湖局组织长江经济带相关省(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完成,并于2016年9月经水利部以水资源函〔2016〕350号正式印发,是落实《国务院关于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39号)和《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的重要举措。水利部印发文件中明确要求,各省(市)人民政府应“抓紧组织制定《规划》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在征求相关流域机构意见后,由各省人民政府批复实施,并报水利部和推动长江经济带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按照水利部印发文件要求和长江委部署,3月,水保局组织提出了各省(直辖市)2017年、2020年前需实施的项目清单,并经《长江水利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取水口排污口和应急水源布局规划>近期实施项目清单的函》(长水保函〔2017〕14号)印发到各省(直辖市)政府办公厅,进一步明确了各地方实施目标和要求。
4月,水保局组织提出的《长江委推动长江经济带沿江取水口排污口和应急水源布局规划实施方案》经长江委召开的“共抓长江大保护暨实施规划座谈会”讨论通过,并经《长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江委推动长江经济带沿江取水口排污口和应急水源布局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办水保〔2017〕66号)正式印发。
按照《长江委推动长江经济带沿江取水口排污口和应急水源布局规划实施方案》,水保局积极开展《规划》内容宣传,结合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开展列入《规划》清单项目检查,协调、指导、督办各省(直辖市)开展《规划》实施方案编制,并定期将工作进展报送水利部水资源司。
截至2017年12月,上海市、江苏省、江西省、重庆市、四川省和贵州省6省市实施方案已经印发,云南、浙江两省《规划》实施内容纳入其它规划方案一并完成,安徽省、湖南省即将印发。各省(直辖市)规划实施工作正有序推进。
责任编辑:杨国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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